1、环境噪声标准。目前国家颁布的噪音标准主要有 :
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1.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1.4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活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新颁布的GB3096-2008、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等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新标准涉及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如何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认真正确地测量室内环境噪声是整个检测行业亟待讨论的实际课题。
(1)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新标准中,GB3096-93与GB/T14623-93合并为标准GB3096-2008,改为“4声环境质量标准”,将GB12348-93与GB12349-93合并为标准GB12348-2008,改为“工业企业工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新发布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声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明确定义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第三部分是GB3096-2008,提出了“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4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第三部分是GB12348-200s,提出了“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噪声”、“稳态噪声”、“4非稳态吴声”、“背号噪声”等8个基本概态(不包括“4A声级、等效声”、“声敏咸建筑”、“间和“昼间”、“大声”。在GB22337-200d的第三部分,新提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两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等效声”、“噪声敏感建筑”、“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昼间”和“昼间”等六个基本概念)。这是适用于各标准的关键词,在表现新标准规范化的同时,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GB12348-2008和GB22337明确规定了“f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制值”,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具有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泵、电梯、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通信(2007)54号)可以说明,参考GB12347-93。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这一“参考适用”标准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使得环境检测机构监测室内环境噪声污染更加可行。